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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 云南省食品小作坊和摊贩必须持证上岗
11-26 来源: 】 浏览:次 评论:0

近日,记者从《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通报会上获悉,《办法》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省政府规章,填补了我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法律空白。

据了解,目前,全省现有食品小作坊共19921家,从业人员近20万人,各类食品摊贩20余万户,从业人员近60万人。《办法》将公众关注的小餐饮、小食品店、小熟食店等等业态都纳入了监管范围。《食品安全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为切实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规定学校食堂不适用本《办法》,必须执行《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规。

《办法》明确规定不提倡、不鼓励大力发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而是以规范发展、加强服务、严格监管、保证安全为原则,通过有效的监管,在现有基础上整改、规范、提高,逐步提升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逐步达到国家许可条件;明确了小作坊、食品摊贩分别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而是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和手段。明确规定登记、备案不得收费。

《办法》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国家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和必须获得食品注册许可的食品。禁止生产必须获得食品注册许可的食品,是指不得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必须获得注册许可的特殊食品。

《办法》明确规定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不得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保健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食品。同时,授权各州市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增补禁止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品种。

《办法》规范了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一是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二是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应当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废弃物管理、签订安全责任书、生产销售记录、包装标识、产品检验等义务;三是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处置,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发生食物中毒的,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救治,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办法》还明确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针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行政处罚数额设定在3万元以下,食品摊贩的行政处罚数额设定在5000元以下。同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不得生产或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必须获得注册许可的特殊食品。

云报全媒体记者 陈鑫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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